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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府知来贷”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2025年04月25日 15:10

来源:知识产权运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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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6日,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天府知来贷”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7条。其中采纳4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2条。

一、部分采纳建议情况

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点删除,同时补充“追偿资金用于抵扣相关债权的分配方式由担保公司与银行自行协商”。

部分采纳原因:参照《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13 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表述。

二、未采纳建议情况

(一)建议对第四条中细化企业准入要求,明确行业限制范围、知识产权类型等标准。

未采纳原因: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分布广泛、技术迭代快速,若在《细则》中预先细化行业及知识产权类型,会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灵活适配企业需求。

(二)建议在第四条中建立客户准入名单,后续便于银行及担保公司审核。

未采纳原因:业务实际操作中采用“动态名单”机制,由子产品管理机构动态调整,相关机制通过业务指引等文件落实,暂不写入《细则》。

(三)建议在第四条中增设行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食品加工、物流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企业暂不纳入支持范围。

未采纳原因: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 号)要求,政策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通过完善实操中评估流程而非设置准入壁垒实现风险防控目标,避免以行业“一刀切”限制普惠金融覆盖面。

(四)建议将第八条“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修改为“流动资金贷款不超3年,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不超10年”。

未采纳原因: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号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政策明确“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五)建议在第十条中补充说明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贷款产生的利息是否承担责任。

未采纳原因: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4〕13 号第三十二条已明确“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风险责任”。

(六)建议在第十条中规定担保机构对银行的分险责任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与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保持一致。

未采纳原因:银行和担保机构双方分险责任划分属于市场化合作范畴,保留银担协商空间可增强政策适配性。

(七)建议明确第十六条第(二)点的“天府知来贷”预确认函内容。

未采纳原因:预确认函作为操作性文书,服务平台系统已内置预确认函模板及填写指引,合作机构可通过系统获取最新版本。

(八)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三)点知识产权办理登记事项分为:银担批量业务项下,质权人为银行;银担传统业务项下,质权人为担保机构。

未采纳原因:质权人设定需尊重市场协商原则,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实际业务实际协商确定质权人。质权人设定与后续处置责任挂钩,银担双方根据自身风控能力自主约定。

(九)建议在第十六条第(四)点增设合作银行协助担保公司完成备案应履行的事项和时限要求。

未采纳原因:备案协同机制通过银行和担保机构自主约定,服务平台系统提供备案进度可视化工具,银担双方可实时跟踪流程节点。

(十)建议在第十八条中明确约定,贷款结清后允许补贴。

未采纳原因:根据《细则》第十八条“贷款逾期超过15日的不予贴息支持(逾期日以贷款到期日为准)”,逾期限制条款已隐含“贷款需按期结清”的前置条件。

(十一)建议在第二十条中增设担保机构代偿期限的要求。

未采纳原因:代偿期限属于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市场化条款,需通过双方协议自主约定,避免单方面约束担保机构。

(十二)建议第二十条中列明担保机构向子产品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相关材料以及审核标准。

未采纳原因:《细则》聚焦政策原则性要求,材料清单及审核标准属于操作性规范,由子产品管理机构通过业务指引动态更新。子产品管理机构将负责对合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培训,包括材料清单同步、审核要点解读等,无需重复写入细则。

三、采纳建议情况

(一)在第四条中明确:“以知识产权为增信凭证的质押融资为主”。

(二)在第八条中明确:“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总价值”。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点“合作银行在获得合作担保机构代偿资金后,将知识产权质押权项下全部权益转移至合作担保机构”删除。同时,第十六条第(三)点“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放款”修改为“企业配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放款”。

(四)在附件1《四川省“天府知来贷”企业申请表》中“拟质押的知识产权”栏,注明:“请列示知识产权产品年度收入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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