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市场监管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主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四号 咨询电话: 028-86607500
网站标识码5100000049
川公网安备 51010802000702号
蜀ICP备05000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