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4日 16:18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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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正宏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000095502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
法定代表人:徐素华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5年1月20日,举报人陈丽(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328)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主要反映“当事人于2009年3月9日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交含有陈丽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并于3月12日取得公司登记行政许可。陈丽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举报人陈丽身份信息,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予以受理。执法人员对陈丽进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企业登记档案核查,本局于2025年3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四川正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4日成立,已于2013年7月16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当事人于2009年3月9日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含有“陈丽”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823)的登记材料,陈丽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均无法联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至3月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陈丽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1份,证明陈丽于2025年1月20日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陈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陈丽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5〕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对陈丽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一案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受理通知书。
5.《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举报人陈丽于2025年1月21日在询问中陈述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正宏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含有陈丽身份信息及签名材料。
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未找查到当事人。
8.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挂网公示信息截图1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至3月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9.《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28716118521),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0.《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22820),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徐素华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徐素华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1.《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21420),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联系人刘碧英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刘碧英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2.《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58520),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股东瞿华敏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瞿华敏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3.《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编号:1344303360820),证明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通过邮政专递向当事人原股东高洪如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高洪如未按规定时限到场。
1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3〕第30663号),证明四川正宏投资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企业工商年度检验,也未在公告限期内补办年检,已于2013年7月16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9年3月12日四川正宏投资有限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中“陈丽”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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