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2日 14:37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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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58694
法定代表人:舒玉敏
住 所:成都市金牛区新科北路12号1幢1号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制造(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6日,我局收到张守帅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承诺书》等,反映被“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监事、股东,申请撤销监事、股东的冒名登记并申请撤销相关冒名登记”。2024年1月12日,我局收到舒玉敏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承诺书》等,反映被“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申请撤销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冒名登记并申请撤销相关冒名登记”。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局依法受理,指定杨小朋、谢勇、刘金安办理,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08年6月6日当事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008.6.3》《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审查意见》《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008.6.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008.6.3》《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008.6.3》《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08.6.3》等含有张守帅、舒玉敏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张守帅”“ 舒玉敏”签名等登记材料。张守帅、舒玉敏均否认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登记材料中的签名不予追认,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于该当事人设立登记等。2013年7月16日因当事人未按期参加企业年度检查,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川工商处〔2013〕第30286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张守帅、舒玉敏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社会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违法线索移送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2023〕404号,证明:执法机构收到相关线索。
2.《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2023.12.6》,证明:张守帅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3.《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张守帅对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承诺。
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身份核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张守帅通过调查机构的身份核验。
5.《送达回证》,证明,张守帅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6.《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证明:执法机构依法对相关申请予以受理。
7.《询问通知书》(川市监稽询通〔2023〕11、13号),证明,办案机构查找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被退回。
8.《询问笔录 张守帅》,证明,张守帅否认签署相关登记材料,未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用于当事人公司登记。
9.《违法线索移送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2024〕14号,证明:执法机构收到相关线索。
10.《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2024.1.12》,证明:舒玉敏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11.《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舒玉敏对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承诺。
12.《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身份核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舒玉敏通过调查机构的身份核验。
13.《送达回证》,证明,舒玉敏收到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
14.《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证明:执法机构依法对相关申请予以受理。
15.《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舒玉敏同意送达的方式。
16.《情况说明》,证明,舒玉敏2008年2月1日换领第二代身份证。
17.《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2008年6月6日,当事人取得公司登记许可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含有张守帅、舒玉敏身份信息及签名的登记材料。
18.《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舒玉敏2024.1.9》,证明:舒玉敏否认签署相关登记材料,未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用于当事人公司登记。
19.《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舒玉敏2024.1.22》,证明:舒玉敏没有参入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
20.《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机构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未查找到当事人。
21.《市场主体登记案约谈会议纪要 2024.2.20》,证明,张守帅、舒玉敏并不认识,无共同设立涉案主体意愿。
2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两份),证明:执法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当事人相关利害人45日,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案接受询问。
23.《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3〕第30286号),证明:当事人因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由相关人员及机构签字或用印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根据上述证据及事实,2008年6月6日,当事人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008.6.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024.6.3》《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2008.6.3》《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2008.6.3》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中冒用张守帅、舒玉敏身份信息,构成了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同时,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社会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和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6月6日作出的四川力合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中张守帅、舒玉敏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小朋 谢勇 刘金安
联系电话:028-86159725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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