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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MB1690541/2026-00005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21日
  •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29日
  • 文  号: 川市监发〔2026〕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2026-07-29 16:5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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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发〔2026〕29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司法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都(家居鞋 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德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各仲裁机构:

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方案(第一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司法厅

2026年7月21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方案

(第一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6〕2号)工作要求,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因地制宜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落实落细,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我省实际,推动高效办成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落地见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保护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将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4个办理流程相对近似的办理事项高效整合、集成办理。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整合部门资源,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办理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详细事项清单如下:

服务

对象

一件事

名称

牵头

部门

事项名称

xx事项名称

实施

层级

联办

部门

个人/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

/

/

知识产权部门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省、市、区(县)

知识产权部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省、市、区(县)

知识产权部门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

/

/

司法行政部门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适用于本省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需求的企业或个人。

(二)受理条件

序号

涉及事项

受理条件

1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请,无其他禁止性受理条件。

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维权援助有明确的对象及具体的事实;
2.维权援助属于省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包括专利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植物新品种管理部门、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海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对于涉及司法程序的案件,仅给予提供联系方式等一般性回复;
3.维权援助申请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果申请人不愿提供,则应有理由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存在。

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1.申请人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
2.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3.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4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

1.有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有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提出仲裁申请,应有知识产权仲裁事项、事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办理流程)

1.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

(1)申请人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理申请,知识产权部门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业务审批办理,对注册地、申报时间、申报类型、是否为失信企业等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准予办结并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进行资金拨付;

(3)将办结信息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申请人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理申请,知识产权部门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业务审查办理,根据申请不同的维权类型(被他人侵权、遭遇恶意投诉或诉讼、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经济困难或特殊主体)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知识产权维援助工作单位安排律师或专业人员与申请人对接援助;

(3)将办结信息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3.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保护产品)

(1)申请人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理申请,知识产权部门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业务审查办理,对是否在地域范围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质量技术要求和是否取得权利人同意使用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准予办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公告核准使用企业名单;

(3)将办结信息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4.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

(1)申请人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发起集成办理申请,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知识产权部门将办件信息转仲裁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对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对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的,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结。

(3)将办结信息推送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填写表单

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申请表

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产业领域

 

注册商标

 

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

□小型□微型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非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企业类型

专精特新企业(□是□否)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及试点企业(□是□否)
高新技术企业(□是□否)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转让、许可或作作价入股情况

序号

专利号及

专利名称

出让

单位

性质

合同金额(万元)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情况简介



(五)材料要求

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纸质材料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

标准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备注

1

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

2

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未获取证照信息时,请拍照上传

3

产地核验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原件

和复

印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4

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和复

印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5

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和复

印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6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7

仲裁协议

申请人自备

原件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线下需要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8

xxxxxxxx

 

 

普通电子材料

无需纸质材料

必要

无特定规格要求

-

真实有效

-

(六)办理途径

线上: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

线下:市级、县(区)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

(七)法定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时间

所属类目

具体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10-17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关于开
展知识产
权维权援
助工作的
指导意见》

2007-11-07

四

(一)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地,或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递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援助对象属于经济困难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审查是否符合第(一)项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条件。

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异义的,应通知申请人做必要的补充,并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中心应当及时对维权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尽快组织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当地知识产权局重新审议一次。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5-06-07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三、审批结果

涉及事项

办件类型

受理部门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是否支持物流

知识产权支持资金申请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

 

 

 

 

 

四、预期成效

成效

过去办

现在办

减少比例

办理时间

XX个工作日

XX个工作日

XX%

跑动次数

XX次

XX次

XX%

递交材料

XX份

XX份

XX%

办理环节

XX个

XX个

XX%

五、职责分工

序号

部门类型

部门名称

具体职责

1

牵头部门

知识产权部门

1.负责统筹协调确认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业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填写表单、材料要求、办理途径、法定依据等关键要素;
2.积极协调推动各相关配合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完成各级部门培训工作;
3.与其他单位建立信任机制,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4.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2

配合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

1.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对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方案确认与培训工作;
2.积极协调推动技术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

3

指导部门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1.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确认。

2.配合完成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实施落地工作。

3.负责协调各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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