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正阳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74539
住所:成都市春熙路北段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宏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6年6月23日,毛力(身份证号:510***********2616)向我局举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本人身份被四川正阳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监事,申请撤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25日予以受理。
经查,当事人于2002年11月5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公司监事,2002年11月7日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2011年3月21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8月1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公示期45日,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证明2026年6月23日毛力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2026年6月23日毛力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毛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2026年6月30日毛力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6〕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毛力申请撤销冒名登记一案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
5.挂网公示信息截图(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本局于2026年6月30日至2026年8月14日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6.《询问通知书》7份,证明我局于2026年7月6日通过邮政专递《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邮寄《询问通知书》。
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证明2026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未查找到当事人。
8.《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毛力》,证明2026年6月30日毛力陈述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变更登记材料签字。
9.《公司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正阳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公司变更登记中含有毛力身份信息及签名材料。
10.《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1〕第30058号),证明四川正阳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1年3月21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均由相关人员及机构签字和摁手印、戳记予以确认。
2026年8月1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6〕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2年11月7日四川正阳门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毛力”的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