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市监)撤冒字〔2026〕01号
当事人:四川欢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085759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6号2楼3号
法定代表人:汪亚军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5年10月27日,举报人汪亚军(居民身份证号:511***********3059)向本局举报,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四川欢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0月30日予以受理。2025年12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12月4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成立四川欢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12月10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谢凯。2010年6月8日当事人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2010年6月17日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亚军(汪亚军同时变更为执行董事);2017年9月19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2月14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公示期45日内,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证明2025年10月27日汪亚军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2.《申请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2025年10月27日汪亚军承诺反映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
3.汪亚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各1份,证明2025年10月30日汪亚军通过身份核验。
4.《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川市监执稽)撤冒受〔2025〕3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2025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对汪亚军申请撤销冒名登记一事予以受理并直接送达。
5.挂网公示信息截图(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份,证明本局予以公示。
6.《询问通知书》(川市监稽询通〔2025〕423、424、425、426)4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通过邮政专递《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其利害关系人均未按规定时限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联系或到场接受询问。
7.《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证明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未在登记地址查找到当事人。
8.《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5年10月30日汪亚军陈述不知情,也未在当事人提供的公司变更材料中签字。
9.《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公司设立、变更中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含有汪亚军身份信息及签名资料。
10.《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案处字〔2017〕第30394号),证明四川欢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已于2017年9月19日被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证据相互佐证,均由相关人员及机构签字和摁手印、戳记予以确认。
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2010年6月17日四川欢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汪亚军”的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