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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告知书

2025-11-17 11:43 来源: 综合执法稽查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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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撤冒告字〔2025〕31号

四川鸿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李惠英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宜,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2005年4月20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李惠英”(居民身份证号:510***********5087)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并于2005年4月28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2025年9月12日,举报人李惠英在以不知情情况下,其本人身份信息被四川鸿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股东,现申请撤销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线下查验李惠英身份信息,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5年4月20日向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李惠英”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举报人李惠英本人陈述不知情,未签署也未委托他人签署过你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任何材料。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注册地址(成都市西玉龙街201号附901号)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向其利害关系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在限期内,其利害关系人未反馈信息,也未来我局接受调查。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1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司变更登记一事予以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本局拟决定:撤销2005年4月28日四川鸿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李惠英”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勇、邓小波;联系电话:028-84518930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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