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7日 10:15
来源: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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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机构自愿申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广安巨丰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资质认定证书号162307070175,有效期至2022年03月10日),证书(正本、附表)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回。广安巨丰司法鉴定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从事有关该证书许可范围内的检测活动,请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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