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01日 09:23
来源:特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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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意见”)反馈意见。在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方便及时沟通交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
联系人:赵明全,甘磊 电话:028-86607909
邮箱:68099196@QQ.com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特种设备处。
邮编:610061
附件1: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附件1:
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章核准条件
第五条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第六条申请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七条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单位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第九条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条申请单位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第十一条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Ⅴ)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做好检验数据信息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特种设备管理平台对接和上传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对外委托。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外委托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保障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二)按照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第二十一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核准申请的单位,应当经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2.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附件1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
核准项 目代码 |
核准项目 |
|
1 |
BJ |
Ⅰ |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
Ⅱ |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
||
Ⅲ |
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
||
Ⅳ |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
||
Ⅴ |
监督检验:气瓶制造 |
||
Ⅵ |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
Ⅶ |
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Ⅷ |
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Ⅸ |
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 |
||
2 |
BD |
Ⅰ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9.8MPa的蒸汽锅炉 |
Ⅱ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
||
Ⅲ |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
||
Ⅳ |
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
||
Ⅴ |
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
||
Ⅵ |
定期检验:工业管道 |
||
Ⅶ |
定期检验:电梯 |
||
Ⅷ |
定期检验:起重机械 |
||
Ⅸ |
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附件2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监督检验)
序号 |
核准项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 |
BJ |
Ⅰ |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锅炉)15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锅炉)20名; 4.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6.Ⅱ级T0FD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7.锅炉水(介)质检验师2名; 8.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名。 |
承压类基本配置(设备见注1,下同) |
2 |
Ⅱ |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锅炉)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锅炉)4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4.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名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3 |
Ⅲ |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10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容器)8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压力容器)12名; 4.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5.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4 |
Ⅳ |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容器)6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压力容器)8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5 |
Ⅴ |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容器)10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气瓶)12名; 3.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6 |
Ⅵ |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管道)4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压力管道)8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7 |
Ⅶ |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管道)4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压力管道)8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承压类基本配置 |
|
8 |
Ⅷ |
1.电梯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电梯检验员10名。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设备见注2,下同),还应当配置: 1.照度计6台; 2.温湿度计6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 |
|
9 |
BJ |
Ⅸ |
1.起重机械检验师2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起重机械检验员6名; 3.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 1.综合气象仪1台; 2.全站仪1台; 3.制动下滑量测试仪1台 |
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探伤装置2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4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
(定期检验)
序号 |
核准项 目代码 |
人员配备 |
检验设备配置 |
|
1 |
BD |
Ⅰ |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 2.锅炉定期检验师1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锅炉定期检验员12名; 4.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6.锅炉水(介)质检验师2名; 7.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 3.视频内窥镜1台;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5.测氧仪2台; 6.测温仪2台; 7.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 1台; 8.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2台; 9.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台; 10.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2台; 11.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1台; 1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 13.钠离子(pNa)计(检出限2.3μg/L)、硅酸根测定仪各1台; 14.浊度计1台; 15.含油量分析仪1台; 16.电热干燥箱1台; 17.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 18.药品冷藏设备1台; 19.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
2 |
BD |
Ⅱ |
1.锅炉定期检验师2名; 2.锅炉定期检验员4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5.锅炉水(介)质检验员2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1台;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 3.测氧仪1台; 4.测温仪1台; 5.分析天平(感量为0.01mg) 1台; 6.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01pH)1台; 7.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1台; 8.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级)1台; 9.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 10.浊度计1台; 11.电热干燥箱1台; 12.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台; 13.药品冷藏设备1台; 14.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
3 |
Ⅲ |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10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10名; 4.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5.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6.Ⅱ级TOFT无损检测人员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大于或者等于8m视频内窥镜1台; 3.TOFD检测设备1台; 4.测温仪2台; 5.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6.测氧仪2台; 7.经纬仪1台 |
|
4 |
BD |
Ⅳ |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4名; 3.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大于或者等于5m视频内窥镜1台; 3.测温仪2台; 4.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5.测氧仪1台; 6.经纬仪1台。 |
5 |
Ⅴ |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12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96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36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名; 3.Ⅲ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 5.Ⅱ级T0FD无损检测人员 2人项; 6.安全阀校验人员2名。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 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静电电阻测量仪2台;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3.T0FD检测设备1台; 4.测氧仪2台; 5.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压试验装置各1套;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包括蒸汽吹扫); 7.除锈和喷漆设备; 8.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9.气密试验装置2套; 10.真空度测试仪器1台; 1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各1套 |
|
6 |
Ⅵ |
1.压力管道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材料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6名; 3.Ⅲ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RT、UT、MT、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求的设备: 1.高温测厚仪2台;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 3.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 4.静电阻测量仪2台; 5.测温仪2台 |
|
7 |
Ⅶ |
1.电梯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电梯检验员10名。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设备: 1.照度计6台; 2.温湿度计6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设备2台; 4.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度测量仪1台; 5.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 |
|
8 |
Ⅷ |
1.起重机械检验师2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2.起重机械检验员6名; 3.Ⅱ级UT、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4台,I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2台 |
|
9 |
Ⅸ |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师1名;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员4名 |
1.噪声检测仪1台; 2.转向参数测试仪1台; 3.制动性能测试仪1台; 4.踏板力计1台 |
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探伤装置2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4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附件2:
《四川省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42号公告发布,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要求“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核准规则》附件E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包含总则、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要求、附则,共四章二十四条。
(一)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义,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等。
(二)核准条件。主要包括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有的技术人员条件、检验检测人员条件、场地及检验仪器设备条件、信息化管理及检验能力、业绩、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需承担的保障义务等。
(三)核准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核准申请的单位,应当经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四)附则。规定了解释权限及文件的实施日期。
(五)附件。明确了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各核准项目所需检验检测人员及检验设备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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