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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12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2年06月22日 15:13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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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市监函〔2022〕239号

官忠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通破产案件企业注销登记环节最后一公里的建议》(第5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规范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文件。对您反映的问题,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破产财产的处置不能而导致破产程序陷入僵局,从而无法终结破产程序的问题,目前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会议纪要均未对处置不能破产财产的移交管理或后续处理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对人民法院已终结破产程序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适用特别注销程序,仅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我局将积极与省法院沟通,争取对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就《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签字、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等达成一致,出台操作办法,指导全省登记机关。

二、关于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中的身份验证。对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中,需对申请书上签字人,即委托代理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进行实名认证。

三、关于重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密码权限。根据《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对联络员失联的,应该到登记机关变更联络员备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联络员基本信息后,打印备案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对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注销公告的程序。对破产人未能将营业执照移交破产管理人的,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破产管理人无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联系人:曾红欧 联系电话:1819088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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