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1日 15:34
来源:省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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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0〕50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39号
建议答复的函
张睿代表:
您在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标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居民楼下不能开设餐馆的建议》(第739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针对建议内容进行充分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在与您充分沟通后,结合职能现将内容中涉及我局分办部分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餐饮企业住所登记的有关问题,我省已于2014年按照省政府(川府发〔2014〕42号)文件精神,将企业住所登记的相关规范下放至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住所登记有关规定,严格对餐饮企业进行登记注册。
二、按现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环境污染问题餐饮企业做好监管工作,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该类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服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联系人:林 兵,联系电话:028-86783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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