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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66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0年07月31日 11:09

来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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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市监函〔2020491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66号建议答复的函

谌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授权遂宁特种设备(叉车)的检定资质的建议》(第96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从事特种设备(叉车)检验的机构,必须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目前,全省共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8308台,分布在21个市州的工矿企业、景区,但全省仅有9个特检院(所)持有市场监督总局核准颁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资格(ND1),检验力量与检验任务之间矛盾突出,企业反响大,安全压力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守土有责”,全省各地检验机构在设备、人力资源建设上投入了大量力量,向总局提出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资格(ND1)等项目的增项申请。但因为总局2015年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中“暂停受理不符合特检集团准入条件的特检机构核准申请以及现有特检机构的增项申请”的规定,遂宁等市州特检所增项申请未被受理。

二、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保证设备合法合规使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大局,鉴于我省日益突出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矛盾,我局多次向总局汇报我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的情况和压力,并与20185月向总局致函《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有关事宜的函》(川质监函〔2018446号),恳请总局特事特办,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受理我省特检机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资格(ND1)增项申请。

三、总局对我省反应的情况高度重视,总局特种设备局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由特种设备局领导带队到我省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到企业了解实情。

四、下一步,在遂宁等市州特种设备检验所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资格前,省局和各市州将进一步加强协调与服务,统筹有关取得资格的检验院(所)帮助无检验资格的市州完成定期检验任务,确保应检尽检,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8

(联系人:赵明全,联系电话:0288660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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