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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第432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0年07月31日 11:04

来源:质量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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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市监函〔2020468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

432号建议答复的函

胡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钢筋新国标省执行标准,确保四川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43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聚焦新标准新要求,切实强化钢材产品质量监管,提升产品质量,促进钒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钒钛优质钢产品品牌。

一是发挥标准引领作用。202058日,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含钒高强度抗震钢筋市场供应及钢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川经信冶建〔202085号),鼓励钢材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通过技术升级,加大各品种规格产品的含钒高强度抗震钢筋生产,保障省内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优先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工程项目市场供应。同时明确要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18)的工艺要求组织生产。

二是强化生产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加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力度,提高流通环节抽查比重,扩大抽查范围,严格按标准检测,特别是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重量偏差、金相组织等重要指标。2019年省级监督抽查47家企业83批次产品,合格78批次,不合格5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为6%。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严格抽查后处理。

三是加强应用环节监督管理。结合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等工作,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设计监管,加大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监管力度,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筑钢筋的监督检查,严格进场验收制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进行验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验收合格的钢筋,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经检测合格的钢筋方可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用钢筋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18)等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质量监管,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钢材的质量监督,建立不合格材料追踪制度,对施工现场发现的不合格钢筋,及时查处并进行通报。

钢材产品质量事关公共安全,作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的加强监管,助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全省钢材标准体系,加大宣贯力度,促进标准实施应用,及时收集反馈标准修订建议。聚焦生产-销售-配送--服务产业链协同,建立钢材营销互联网平台,汇聚含钒高强度抗震钢筋生产企业、下游用户、物流配送商、贸易商、金融机构等各类资源,创新互联网+钢铁营销模式。围绕终端用户需求,举办四川钒钛钢铁质量品牌建设暨供需对接活动,成立四川钒钛钢铁产业链协同联盟,打通钢材研发生产、市场流通、终端应用环节,构建有效循环、科学畅通、高质量运行的现代钢铁流通机制。持续强化钢材生产流通应用环节监督管理,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监管,防止不合格钢材用于工程建设。严厉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坚持省级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钢材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施联合惩戒,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感谢您对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2

(联系人:何吉联系电话:028-8660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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